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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利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退换货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消费者和公司直销员退换所购买的直销产品。本制度中消费者指通过康美药业直销员购买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本制度中所指的直销员是指与康美药业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并获得康美药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的人员;本制度中所指的产品是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批准的符合商务部2005年第72号公告范围及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康美药业以直销方式出售的产品。 

第三条 康美药业享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章 退换货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 一般性退换货

1、消费者或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售货凭证向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

2、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为其办理退换货。

第五条 质量问题退换货

1、消费者或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保证原包装完好,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售货凭证到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

2、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在接到消费者上述退换货要求,证实直销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自确认质量问题存在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为其办理退换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或直销员要求退换货时,公司及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或直销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直销员推销合同的约定办理退换货。

第六条 下列情况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不受理退换货:

1、消费者或直销员不能出具发票或售货凭证,以及发票或售货凭证不符合开具要求的,且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

2、产品包装破损或已开封,无法再次销售的。

3、所提供的发票或售货凭证与拟退换货的产品不符的。

4、发票或售货凭证上所示日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第三章 退换货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必须:

1、详细向消费者和直销员解释《直销产品退换货管理制度》。

2、严格按公司的退换货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退换货流程

(1)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服务网点或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受理退换货时,应主动热情,态度和蔼,向消费者耐心解释。

(2)消费者或直销员填写《退换货单》,在表中写明欲退换之产品的名称、数量及退换货原因。

(3)消费者或直销员将《退换货单》、原始售货凭证连同欲退换产品交到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由其工作人员协助办理退换货手续。

(4)受理人员清点退换货产品,在办理完退换货手续后,及时办理产品入库。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任何属于组合或套装之一部份,但可独立出售的产品,只要该产品是现售产品系列、未经开启即可再销售,亦可根据本退换货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退换。 

第十条 康美药业的退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支票、银行转账或现金。实际退款方式将根据当地的付款程序及订货时的实际付款方法来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取得《直销企业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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